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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GB/T 18006的系列标准的一部分,内容上代替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中的可降解餐饮具相关内容,包括5.6、6.11。
本标准与GB/T 18006.1-2009中的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部分内容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改为《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质量要求》;
——修改了分类办法(见4);
——修改了降解性能要求适用范围、检验方法和技术指标(见5.7、5.8和6.11、6.12,2009版见5.6和6.11)。
以下为标准中部分条款
3 术语和定义
3.1
降解 degradation
可降解 degradation
全生物降解biodegradation
生物降解 biodegradation
生物分解 biodegradation
在自然界如土壤、沙土、水等条件下,或者是在特定条件如堆肥化或厌氧消化条件下或水性培养液中,可最终被分解为成分较简单的化合物及所含元素的矿化无机盐、生物死体的一种性质。
注:简单的化合物,如二氧化碳(CO2)或/和甲烷(CH4)、水(H2O)等。
3.2
一次性餐饮具 disposable tableware
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桶、罐、壶、盖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也包括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果冻杯等,也不包括仅用于食品保鲜、展示、贮存、封装目的的食品包装物如饼干衬托、蛋糕盒等。
3.3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degradable disposable tableware
在自然界如土壤、沙土、水等条件下,或者是在特定条件如堆肥化或厌氧消化条件下或水性培养液中,可被最终完全降解变成二氧化碳(CO2)或/和甲烷(CH4)、水(H2O)及其所含元素的矿化无机盐以及新的生物质的一次性餐饮具。
注:可降解定义见3.1。
4 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按照其使用时的耐热程度,可以分为耐热和不耐热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正常色泽;
b) 不能有裂缝口及填装缺陷;
c) 表面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
d) 表面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折,无起皮或分层,无破裂,无穿孔;
e) 有颜色的餐饮具不能有明显的变色、退色、颜色深浅不匀(有装饰要求除外)、污点等;
f) 餐饮具表面如有涂装,涂装面应无流挂、起皮、裂开、起泡等;
g) 不能有明显的异物、起泡、模型缺陷、毛刺、膨胀及其他缺陷。
5.2 结构
结构应符合:
a) 边缘光滑、规整;
b) 对带盖的产品,其盖合应方便平整,且容器与盖应匹配;
c) 对反弹性盖的产品,其盖应可别扣;
d) 对具有容器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应能平放稳定。
5.3 使用性能
5.3.1 容积偏差
一次性餐盒、碗、杯、罐、壶等具有容器盛装功能的餐饮具,其容积偏差应不大于5%。
容积偏差仅对具有容器盛装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刀、叉、勺、筷、碟、盘、托、盖、内衬等不作要求。
5.3.2 负重性能
一次性餐盒、碗、杯等餐饮具,其负重前后高度变化应不大于5%。
负重试验仅对在盛装食品后有可能堆码或手握的餐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刀、叉、勺、筷、碟、盘、盖以及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饮具不作要求。
5.3.3 跌落性能
跌落试验,三个试样均不得有任何裂损。
5.3.4 盖体连接对折性能
对盖和容器连体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对折试验后不应有裂纹或损坏。三个试验样品均不得有裂纹和损坏。
盖体对折试验仅对盖和容器连体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对盖和餐盒分体或无盖的餐盒、碗、杯、盘、碟、刀、叉、勺、筷等不作要求。
5.3.5 耐热性能
5.3.5.1 耐热水
耐热水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变形、阴渗及渗漏。
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明显变形、阴渗及渗漏。
耐热水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及热饮的盒、杯、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热的盘、碟、刀、叉、勺、筷、盖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热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也不作要求。
对本身不耐热材质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包括发泡与非发泡餐饮具,其应明确标识耐热最高温度,试验时的耐热水试验按照标识温度进行,如没标识则统一按耐热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进行试验。
5.3.5.2 耐热油
耐热油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阴渗及渗漏。
试验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明显变形、阴渗及渗漏。
耐热油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的盒、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热油的盘、碟、刀、叉、筷、水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热的一次餐饮具也不作要求。
5.3.6 漏水性
对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试验后不应漏水。试验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渗漏。
对无盛装液体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无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
5.4 含水量
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如植物纤维模塑餐具等,其含水量应不大于7%。
含水量仅对使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其他材质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要求。
5.5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见表1。
注:本标准规定的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并非从食品安全角度出发,而是考虑到可降解塑料在环境中全生物降解后,其有机碳部分被微生物分解转化成了二氧化碳(和/或甲烷)等小分子物质,而所含的这些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会残留在降解环境中,所以从环境安全角度出发,进行了具体指标限值。
表1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限量要求
重金属
限量/(mg/kg干重)
砷(As)
≤5
镉(Cd)
≤0.5
钴(Co)
≤38
铬(Cr)
≤50
铜(Cu)
≤50
氟(F)
≤100
汞(Hg)
≤0.5
镍(Ni)
≤25
钼(Mo)
≤1
铅(Pb)
≤50
硒(Se)
≤0.75
锌(Zn)
≤150
5.6 挥发性固体含量
挥发性固体含量应≥51%。
5.7 降解性能
降解性能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相对生物分解率应≥90%,且材料中组分≥1%的有机成分的生物分解率应≥60%;
b.如果可降解餐饮具由混合物或多种材质复合组成,则组分含量<1%的有机成分也应可生物分解,但可不提供生物分解能力证明,各组分加和总量应<5%。
注:组分含量<1%的有机成分可生物分解能力可提供产品相应检验报告或者是企业自我声明。
5.8 可堆肥降解性能
5.8.1 生物分解率
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相对生物分解率应≥90%,且材料中组分≥1%的有机成分的生物分解率应≥60%;
如果可降解餐饮具由混合物或多种材质复合组成,则组分含量<1%的有机成分也应可生物分解,但可不提供生物分解能力证明,各组分加和总量应<5%。
5.8.2 崩解率
崩解率应≥90%。
5.8.3 生态毒性
植物出芽率和植物生物质量比应≥90%。
注:可堆肥性能仅当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宣称是可堆肥时进行要求。降解性能是可降解餐饮具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一种降解能力体现,检测方法可以是堆肥、水环境、土壤等条件,但可堆肥主要是指可降解餐饮具能在堆肥化条件下完全降解。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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